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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0年开始,提高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从2010年开始,我市“新农合”筹资标准由100元/人·年提高到15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人·年,自治区财政补助37元/人·年,市财政补助10元/人·年,县(区)财政补助13元/人·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30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的分担比例为:

  (一)对提高标准前地方财政负担的40元补助资金,自治区和市县的分担比例不变,即:自治区负担23元,市县负担17元,市和县之间的分担比例原则上按2009年的比例继续执行。

  (二)对提高标准后新增的20元补助资金,分两种不同情况:

  1.对自治区直管财政体制改革非试点县,按自治区、市和县7:1:2的比例分担,即:自治区负担14元,市本级负担2元,县(区)负担4元。

  2.对自治区直管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自治区、市和县按8:0:2比例分担,即自治区负担16元,市本级不负担,县(区)负担4元。上林县是自治区直管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提高标准以前市县的分担比例仍按2009年标准执行,提高标准以后市财政新增的补助部分由自治区分担,补助标准为自治区财政39元/人·年,市财政8元/人·年。

  二、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好筹资政策

  各县、区要从关注民生、维护农民权益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对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补助标准,在总结以往基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做好当地补偿方案的合理调整,及时做好经费预算,积极筹集资金,落实补助经费。同时,要加强“新农合”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确保“新农合”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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