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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遇风暴、洪涝等异常天气情况的,设置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变动、遮盖和损坏许可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变动的,其设置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对于资源有偿使用的,拆迁单位应当根据未到期的时间长短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因户外广告设置者违法、违规等原因造成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不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除特别约定外,所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屏不超过5年。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在审批时注明,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三十一条 零星张贴的宣传品,应当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发布。公共张贴栏由市辖各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根据需要设置并管理,向需要张贴的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但不得张贴违法宣传品。

  禁止在公共张贴栏以外的各种位置张贴各类宣传品。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横幅、垂幅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发布,经批准发布的横幅、垂幅等必须依附建筑物墙体设置,同时要载明发布日期、批准文号和期限,发布期限已满或发布过程中有污损的,应立即拆除。

  除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外,严禁发布过街横幅。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纠正,拒不按期纠正违法行为的,可组织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擅自更改已经许可的户外广告设计方案,或登记的位置、形式、内容、规格,或未标明户外广告许可编号的;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届满后,既未取得下期使用权又不拆除广告设施的;

  (四)对户外广告设施缺乏维护,锈蚀、破损、脱色、字体残缺、文字内容陈旧,影响城市市容及安全的;

  (五)乱贴乱画乱挂乱散或不按规定要求发布小型广告的。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或情节一般但累计达到三次以上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可对其停止审批,并可取消其户外广告资源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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