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9]62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场地、土地、空间(统称户外广告资源),以看板、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充气物体、标牌、招牌、条(横)幅、标语、空飘、实物造型等为载体形式发布的广告。
第四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组织对全市的户外广告资源进行有偿出让,并对本市各类户外广告设置行为进行监督。直接负责市区主要道路、重要场所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和大型户外活动的设置审批,负责全市区域内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
市辖各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支次道路和居民小区的店名牌、招牌以及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各类户外广告画面和内容的审批与管理。
第五条 市辖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和执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