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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明确职责分工

  要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形成既统一监督管理,又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共同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

  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受理市公共机构报送的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监督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制定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组织召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管理监督公共机构节能日常工作。

  市节能办、发展改革、财政、监察、人事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审计、技术监督、司法、法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配合做好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各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并明确分管领导、设立节能工作岗位、指派专人(或兼职)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

  各县(区)负责组织开展县(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公共机构节能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加强协调和信息沟通以及业务交流,及时研究协调有关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

  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介,在全市公共机构广泛深入开展学习《条例》、宣传《条例》活动,将《条例》纳入普法宣传计划,提高各级公共机构的主体意识、表率意识、参与意识和法律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参与、节能光荣的氛围。

  (四)加强政策和业务培训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条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分层次、多批次地开展专项培训工作,建立节能专项培训的长效机制,既要开展普及型培训,又要针对节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与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型培训,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执行力,实现监督管理与自觉执行的良性互动,确保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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