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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节能目标责任制度。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把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同时,建立相应奖励制度,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约水、电、气、煤、油等方面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3.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公共机构应当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4.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5.能源消耗定额制度。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2010年底前完成我市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工作。市财政局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出说明。

  6.节能采购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7.建筑节能监督制度。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力度,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制定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开展试点工作。

  8.能源审计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四)采取七项节能措施

  1.规范用能行为。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与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和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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