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县、区及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责令停产、限期治理,或提请辖区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负责检查非煤矿山采矿许可情况,对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未经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新建矿山不予上报或颁发采矿许可证。
市公安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及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或技改的非煤矿山按照批准后的方案限量供应民用爆炸物品;负责维护地下矿山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矿山。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查处非煤矿山非法用工行为;负责监督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伤保险,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监督和协调解决关闭矿山职工尤其是工伤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市监察局负责对市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而关闭的非煤矿山给予财政政策等支持。
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关闭的非煤矿山周围的环境治理;进行技改非煤矿山的环保条件审查。
市总工会负责协助政府协调解决整治关闭的非煤矿山的善后处理工作。
铜陵供电公司负责切断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供电电源,查处向非法生产的非法矿山的供电行为。
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整顿治理的相关工作。
(三)严格要求,确保整顿治理到位。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已关闭矿山的动态监管,确保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同时,要加快矿山技改步伐,具备技改条件的矿山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改造到位。矿山技改项目必须经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才能组织实施。不能如期完成整顿治理任务的矿山,在整治期限届满后一律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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