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山;
(六)在建、改扩建矿山未达到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而擅自投产的矿山;
(七)工艺设备、生产技术水平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矿山;
(八)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整改到位,或整治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山;
(九)证照不全或相关证照已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
(十)其他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治理的矿山。
三、专项整顿治理的重点
(一)整顿的重点。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18号)规定范围、尚未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地下矿山;
2.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核准备案和工程设计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
3.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未按规定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
4.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矿山;
5.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档案资料不全的矿山;
6.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山;
7.省政府安委会《关于下达省重点督促整治的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的通知》(皖安〔2008〕6号)中确定的我市9座有重特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尾矿库,以及原省经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尾矿库隐患治理安全技改项目投资规划的通知》(皖经办〔2009〕34号)中确定的我市18座限期治理的尾矿库。
(二)关闭的重点。
1.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进行建设和生产的矿山;
2.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矿产资源储量及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6.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的尾矿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