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房资金要一次性落实到户,并根据建房进度分期发放。开工时预拨建房补助资金的50%,竣工验收后再拨发50%。
(3)建房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倒房户对象手中。
(4)对因灾倒房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原则上不安排重新建房,由乡(镇)敬老院接收安置,其相应的建房补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拨给接收安置的敬老院。对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宜入住敬老院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应安排资金为其建房。
三、实施步骤
全市灾民倒损户恢复重建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7月20日至30日)。主要任务是调查、核实灾区倒房情况,建立倒房户台帐。
第二阶段:规划选址和制定方案阶段(7月31日至8月10日)。主要任务是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灾民新村选址,制定详细的规划,拟定重建方案并按程序申报、审批、确定重建对象。县与乡政府要签订重建责任状,乡(镇)与倒房户重建对象签订协议书。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定的重建对象及补助资金台帐,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8月11日至12月20日)。主要任务是协调、筹集、安排恢复重建资金,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协助指导灾民开展重建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同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建房进度和质量。
第四阶段:组织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0日)。分散建房户由乡(镇)抽调人员验收,县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抽查验收,集中建房户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验收。
四、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核准对象。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对倒塌民房的认定标准,于7月30日前全面摸清和掌握倒塌民房底数、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经本人申请后,在8月9日前严格按照“三审三公示”程序确定重建住房补助对象:一是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二是乡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三是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将最终确定补助对象在自然村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自然村较小的,应增加在村委会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建房对象姓名、对象类型(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贫困户)、家庭人口、倒房时间、倒房结构和面积、建房补助标准等,接受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在核准对象的基础上,及时把补助资金拨付到倒房户的“一卡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