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管理,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县(市)区自然地理实体、城区道路、建筑及建筑群体名称的命名、更名,行政区划、界限变更的审核,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负责全市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负责审核《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全市涉外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建设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的审批、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全市殡葬改革示范单位创建、推荐申报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车辆、信访、接待、保密、保卫、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信息报送等工作;负责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及审计工作。
(二)法制科
负责本系统法制建设工作,拟订本系统的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依法行政意见,并组织专项检查;起草本系统实施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本系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许可、处罚、强制、征收等)进行前置性审查;受理并承办本系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承办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讼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