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采购单位和定点印刷厂的责任和义务
(一)采购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采购单位要认真审核印刷项目、材料、数量、质量、产地、价格等情况,严格验收印刷成品,配合做好印刷工作,确保印刷品的质量。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2.因特殊原因,定点印刷供应商均无法满足采购单位印刷需要,必须由非定点供应商印刷的,须经市采购办批准,并按批准的方式实施印刷。
(二)定点印刷厂的责任和义务
1.定点印刷厂必须保证服务质量和工期,保证做到质量高,保密严,服务优,时间快。各定点印刷厂必须与采购单位签订定点印刷服务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印刷服务。
2.定点印刷厂要按照大宗印刷品计价方法,实行合理定价、取费,严禁弄虚作假,抬高计价。要对价格和印刷质量、服务规范等,向采购单位做出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
3.定点印刷厂有权拒绝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因印刷技术欠佳或因纸张劣质等造成的损失由定点印刷厂负担。
五、监督检查
1.市直各部门要在做好本单位定点印刷采购工作的同时,严格要求本系统所属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定点印刷工作,并对本系统执行定点印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对各定点印刷供应商实施日常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定点印刷价格的市场监测,对定点印刷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并建立定点印刷供应商履约情况考核机制和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3.市财政部门将联合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采购单位、市直各部门、定点印刷供应商执行定点印刷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定点印刷采购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4.在定点印刷过程中,发现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到非定点印刷供应商处实施印刷或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个人印刷等问题,市财政局将提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5.在定点印刷过程中,各定点印刷供应商应诚实守信,规范服务,对不按服务承诺约定为采购单位提供服务,违反国家规定或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不按合同约定计费标准和优惠率结算印刷费等行为,第一次视其情节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第二次取消定点印刷资格,三年内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