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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盘锦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品实行定点印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盘锦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品实行定点印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105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盘锦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品实行定点印刷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盘锦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品实行定点印刷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用的管理,节省财政开支,杜绝铺张浪费和腐败行为,现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品实行定点印刷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定点印刷适用范围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采购单位)一次性印刷5万元以下(含5万元)文件、会议材料、简报、表格、稿纸、信封、档案袋等印刷品,实行定点印刷。一次性印刷超过5万元,按政府采购运行规程实施集中采购。

  二、定点印刷厂的确定

  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与定点印刷厂签订定点印刷协议,期限为一年。

  三、定点印刷采购程序

  市直各采购单位实施定点印刷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1.选择定点印刷供应商。采购单位在实施定点印刷前,应填制《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审批表》,经市财政局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后,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进行审批确认。采购单位在确定的定点印刷供应商中择优选择定点印刷供应商。

  2.签订合同。印刷价格确认后,采购单位应与定点印刷供应商签订《定点印刷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单位和定点印刷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合同一式四份,采购单位、定点供应商、市政府采购中心、市采购办各留存一份。

  3.验收。采购单位在定点印刷采购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验收单》。

  4.结算。定点印刷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验收单》、《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拨款审批表》及发票到市采购办办理资金结算,审核手续合格后,由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定点印刷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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