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负责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经费保障;按照“分级负责,分级承担”的原则,合理安排项目资金;城市街(路)、巷地名标志所必需的经费,每年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加强对地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市公安局 负责城市交通道路指示牌地名标准化以及户籍管理地址名称规范化工作;承办城镇居民区门牌号码的编制及楼门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地名、路名按需要和规定制作道路交通指示牌;对未经批准命名的新建居民区、商住楼等不得办理有关入户手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负责对城区规划区内,需要地名命名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查验相关地名命名文件,并告知其履行命名手续。负责按国标设置城区管辖范围内的道路路牌及日常维护;将地名标志作为验收建设项目的内容之一;提供道路、广场、公园等地名信息。
市城乡规划局 负责协调提供全市城市规划资料,在项目选址批准后应告知申报单位履行命名手续;配合完成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相关事项。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车站、码头等交通设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申报;监督公路地名指示牌、交通时刻表使用标准地名;提供各类交通设施名称等信息。
市重点工程建设局 负责对新建工程(道路、桥梁等)按国标同步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对未履行命名手续的新建项目提出命名建议。
市行政执法局 协助做好地名设施涉及市容管理事项的行政许可,督促辖区有关单位按其职责做好规划区内居民区、道路、沿街地名标志设施的巡查,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标志设置和管理信息,协助做好处理和纠正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监督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使用标准地名进行登记;提供企业名称等信息。
市质监局 负责贯彻实施地名标志国家标准,监督企事业单位登记中使用标准地名,提供企事业单位名称等信息。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审核单位和个人使用标准地名进行用地项目报批,在发放土地所有权证时规范使用标准地名。
市广电局、铜陵日报社 负责宣传地名工作和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并负责在所属新闻媒介中对标准地名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未经审批的地名信息、广告不予发布。
市文化局 负责对地名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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