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技工学校培训补贴:3400元/人;
(四)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A类专业补贴400元/人,B类专业补贴500元/人,C类专业补贴600元/人;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后,可参加国家职业技能(初级)鉴定,鉴定补贴标准为:A类专业初级90元/人,B类专业初级80元/人,C类专业初级70元/人。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按下列程序拨付。
市级培训补贴资金,由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市培训就业指导机构和创业指导机构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
县(市、区)培训补贴资金,由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县(市、区)培训就业指导机构初审,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市、县(市、区)应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预先拨付,年终多退少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有关保障资金而出具或办理用地有关手续的;
(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而影响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缴费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伪造证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虚领、冒领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或就业生活补贴的,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复参保者,依法严肃处理;已领取的有关待遇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时”均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结束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