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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资金,由征地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在每宗征地的社会保障方案报批前,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足额征收到同级财政部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收入专户;属于市政府征地的,市财政部门及时将该资金下拨到所征土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收入专户。县(市、区)财政部门据实拨付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符合条件的国有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征地政府补贴资金,由征地政府财政部门据实列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拟被征用的土地未获批准的,已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按原渠道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被征地农民个人及村集体等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照《办法》的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养老保障费和征地政府补贴资金计入统筹账户,用于发放被征地农民征地养老补贴和就业生活补贴。财政部门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存不少于3个月的支付周转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不足支付3个月时由征地政府财政部门据实从财政预算中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分别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其他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灵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保,医疗保险费缴费办法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中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人员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标准、享受的政府补助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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