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检查审核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情况以及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
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经办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审计、民政、卫生、公安、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基金。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作为征地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不按规定落实的有关部门不予报批征地。
第二章 基本生活保障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基本养老保障和就业生活保障。
第七条 全市统一建立以《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制度平台,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保障水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参保缴费,多缴多得,费用可从个人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中缴纳。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
征地政府对正常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应按《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征地养老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办法》的规定发放。
征地养老补贴的标准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高于)减去基础养老金确定,并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征地养老补贴随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同步相应提高。
《办法》规定的其他各项待遇,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同等享受。
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安置,待达到就业年龄后,根据就业状况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申请,从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征地养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