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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与备案程序规定》规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事项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清理要求,2005年1月1日前制发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此次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有效期限问题可参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年有效期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已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从其规定。确有保留必要的,应当重新制定发布。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认真制定清理工作方案,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此次清理工作应当在2010年10月3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结束后,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门户网站、媒体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同时各单位将清理结果汇总表(附件)和清理工作总结于10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此次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纳入2010年依法行政考核。
  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
  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钱清,谈国萍,电话:83638178 、83227233
  邮箱nj83638178@163com.
  附:(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汇总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
  (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联系人及电话:      填报日期

规范性文件总数

继续有效

废止

失效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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