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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宁府法[2010]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维护法制的统一,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如期实现,国务院部署在全国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精神,已展开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现将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责任主体
  本次清理范围是:截止2010年4月30日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自行清理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区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两个以上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清理中主办部门应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机构改革中撤销、合并及职能发生转移、调整的部门,由承接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
  二、清理标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事项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0]66号)中提出的清理原则、标准和要求,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新“三定”方案所确定的行政管理主体及其职能,结合行政权力事项的清理,对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8号)、《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物权法》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此次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认真查找、核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等加重企业负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此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涉及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也一并予以清理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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