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
(四)主要资产价值和实物量情况;
(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有偿使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条 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和已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办理占有登记,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经批准后申领《产权登记证》。
(一)批准设立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的复印件;
(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车辆产权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其他应提交文件、证件和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已设立单位没有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或财政部门收回原《产权登记证》的,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新设立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分立、合并、隶属关系改变、部分改制以及单位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变动登记手续,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变动产权登记的相关证明或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原《产权登记证》;
(三)其他应提交文件、证件和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变动产权登记根据实际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与产权登记年检合并进行。
第三十二条 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原件;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和资产移交清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