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九)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单位占有、使用,政府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在数量、规格、价值、使用年限等方面实行统一标准,具体标准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