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应当注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八、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各县市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政府令”序列或“规”字序列文件的形式发布,如“XX县(市、区)人民政府令第X号”或“XX政规〔2009〕X号”;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各级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一律以“规”字序列文件形式发布,如“荆XX规〔2009〕X号”。
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编号、审查、发布、报送备案和清理。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由本级政府或荆州开发区管委会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明确。
十、非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形式发布,但其内容不得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涉及了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撤销,或由其上级机关建议制定机关自建议之日起在3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
十一、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通过适当方式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十二、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纠必正”的要求,县市区政府发布的“政府令”序列或“规”字序列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发布的“规”字序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
十三、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形式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者不可或缺。
十四、备案机关自收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60日内要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自通知之日起在6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尚未修改或撤销的,由备案机关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以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