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为全面贯彻落实《
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二、全市各级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四、逐步推进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对市政府部门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事前合法性审查试点;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也应当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
五、自2009年1月1日开始,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各级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明确有效期。
六、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标题和内容中载明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且内容应当符合具体实施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