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各纳税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规定,为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内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纳税申报期限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发现申报有错误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报。因不可抗力原因,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按照
《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需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009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共1张主表11张附表,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免费索取。没有发生附表所列项目的,可以不申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