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宜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宜府发[2009]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精神,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征地补偿基础数据,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宜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公布,自2009年12月1号起执行。
鉴于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制订的复杂性、多样性、时效性和区域差异,各县市(夷陵区)暂按当地现行标准与规定执行。宜昌市城区暂按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经济林木及青(鱼)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宜价服〔2005〕124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