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特区规章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实施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经2010年7月23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特区规章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实施有关事项的决定
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厦门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现就2000年7月1日前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特区规章在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后的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实施的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下列规章适用范围扩大到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
(一)
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4年12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
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1995年6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三)
厦门经济特区外国人“特区旅游签证”管理规定(1995年7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