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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重大食品药品违规违法案件报告制度。

  (1)按有关规定将全市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事项包括:新闻媒体报道的案件;上级交办要求及时查处的案件;案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案件;拟给予1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案件;突发食品药品安全公共事件;发生在学校、托幼机构的严重违法案件;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应当报告的案件;其它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3)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事项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来源、发现时间;当事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违规案件的案值、违法产品数量及其他相关情况;采取的有关行政措施;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况。以上报告内容根据查处进展情况确定。

  (4)做好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事项对比分析,主要内容应包括:当月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情况与上月对比;当年以来全市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事项与去年同期相比;各县(市、区)比较分析;造成人身伤亡的或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原因及比较分析。

  (5)突发食品药品安全公共事件除了按照上述要求及时报告外,还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上报。

  (6)发现或者接到需要向上级报告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报告,随后每周报告一次查处进展情况,结案后一周内报告全部查处情况。

  (7)加强对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事项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如实上报,对瞒报、谎报、缓报等不按照规定报告案件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报告制度。

  (1)按照有关规定将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当月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全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情况;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全市食品安全群体事件发生情况;辖区食品安全状况月总体评估。

  (3)做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当月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全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情况通报;全市食品安全群体事件发生情况通报。

  3.餐饮业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月报制度。

  (1)按照有关规定将全市餐饮业和学校食堂月食品安全状况评估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餐饮业和学校食堂月食品安全状况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当月食品安全监测评估情况;全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情况;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全市食物中毒发生情况;辖区食品安全状况月总体评估。

  (3)做好餐饮业和学校食堂月食品安全状况对比分析,内容包括:当月食品安全状况与上月对比;当月食品安全状况与去年同期相比;各县(市、区)月食品安全状况比较分析;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原因及分析。

  (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上报工作,上报时限遵循以下原则: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6小时内报市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6小时内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告市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告市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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