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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二、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将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工作。

  (五)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到位之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局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79号)明确的职能委托协议,行使各自有关食品安全的职责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到位之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局按“七定”规定履行职责,《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79号)明确的职能委托协议废止。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本行政区域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保健食品审核、报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审核、报批、备案工作。

  (五)监督实施药品法定标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六)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标准、药品包装材料法定标准及产品分类管理;依法核发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七)依法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八)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九)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依法协助管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十二)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稽查、抽验、基层能力建设等各项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与拨付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建设、人事、教育培训及国有资产、经费的管理;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

  (十三)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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