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将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工作。
(五)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到位之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局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79号)明确的职能委托协议,行使各自有关食品安全的职责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到位之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局按“七定”规定履行职责,《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79号)明确的职能委托协议废止。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本行政区域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保健食品审核、报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审核、报批、备案工作。
(五)监督实施药品法定标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六)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标准、药品包装材料法定标准及产品分类管理;依法核发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七)依法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八)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九)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依法协助管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十二)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稽查、抽验、基层能力建设等各项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与拨付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建设、人事、教育培训及国有资产、经费的管理;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
(十三)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