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报资料: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的方案及相关资料。
3.申办程序:(1)申请人执申请资料向市城市供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2)市城市供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勘察;(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审查批文。
4.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1.设定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6号令)、《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81号令)。
2.申报资料:有关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方案及相关资料。
3.申办程序:(1)申请人执申请资料向市城市供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2)市城市供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勘察;(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批文。
4.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
(一)联合市工商局对燃气企业进行年检
1.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及《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情况、设施设备按期检查检验情况、产品质量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及规范经营情况等;(2)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平时检查和考核情况,形成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提供给市工商局;(3)协助市工商局对燃气企业进行审核或年度检验。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程序和规定时间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园林局审核已建成道路设置公交站点
1.设定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8号令)、《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及《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
2.办理程序:(1)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向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线路名称,拟设站点的名称、位置和间隔距离,线路总长度及收费方式等;(2)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交通规划要求和相关规定负责审批;(3)市公用事业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园林局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设置公共客运交通站亭、站牌。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程序和规定时间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