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燃气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施工审批
1.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及《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申报资料: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签定的燃气安全保护和实施方案。
3.申办程序:(1)申请人执申请资料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2)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批文。
4.法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1.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及《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申报资料:燃气设施改动的申请报告(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相关规定);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方案要包含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3.申办程序:(1)申请人执申请资料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2)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批文。
4.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
1.设定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城〔2007〕127号)。
2.申报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验资报告及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人力资源等相关资料。
3.申办程序:(1)申请人执申请资料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2)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批文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管理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
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规模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1.设定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6号令)、《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81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