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有关国有及国有控股地方金融企业和市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整口径的说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其它有关事项和要求,请严格按照财政部财金〔2009〕109号文件执行。
四、各市财政局应于2010年4月10前,省属有关地方金融企业应于2010年4月20日前,将审核汇总的所辖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报送财政厅金融处。上报资料及要求:
1.各市财政局上报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时,须向我厅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编报说明书的顺序装订成册,报送一份地方汇总财务决算资料。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担保类汇总报表、银行类汇总报表(信用社汇总报表须单列)、证券类汇总报表、保险类汇总报表,毋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2.省属有关金融企业上报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时,须向我厅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的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册。同时须报送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
3.省属有关金融企业上报2009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时,应向我厅正式单独行文,并按文件、保值增值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及其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4.省属有关金融企业上报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时,应向我厅正式单独行文,并按文件、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含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顺序装订。
5.以上材料(财务审计报告除外)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6.所有报表数据(审核无误后上报)、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财务审计报告除外)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五、各级财政部门及地方金融企业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有财务决算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厅金融处联系;如有软件(待发)技术问题,请与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金融处联系电话:0551-5100475(刘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