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
(财金〔2009〕189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属有关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09〕1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担保类金融企业应按照财政部财金〔2009〕109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和绩效评价报表的编制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的规定,要确保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的规定和要求,撰写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根据《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类金融企业必须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并确保填报数据与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衔接一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要求,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我厅《关于明确各直属县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编制工作具体归口业务机构的通知》(财金函〔2006〕283号)要求,认真做好2009年度决算报表的编审上报工作。各县财政局、各市地方金融企业上报财务决算报表、文字资料的格式和时间要求,由所在市财政局自行确定。
三、省属有关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财金〔2009〕109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其中,市级财政部门应将担保类报表数据、银行类(含信用社)、证券类和保险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