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09〕190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有关金融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和《
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财政局应于每年4月10日前,分户将上一年度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及情况说明与年度决算报表数据资料等一并报送我厅金融处。各县(区)财政局、各市地方金融企业上报格式和时间要求,由所在市财政局自行确定。
二、省属有关金融企业应于4月20日前,向我厅正式单独行文,并按文件、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含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顺序装订。报送上述材料时,还需提供本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各一份。
三、各地方金融企业报送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后,若还需进行数据调整的,应于6月15日前,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含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和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等签字盖章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各市财政部门应于7月20日前,根据每年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将本地金融企业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包括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系统中提取的电子数据)报送我厅金融处,并将绩效评价得分及时反馈企业。
五、各地方金融企业要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六、以上材料(财务审计报告除外)统一用A4纸打印,绩效评价数据资料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