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参加事故救援工作。开展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组织职工自救互救,维护企业内部秩序;为专职应急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提供现场信息,配合开展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救援工作。
  (二)参加应急救援学习、培训,掌握专业应急救援知识,具备满足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的专业技能。
  (三)参与本企业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掌握企业内的交通道路、主要生产装置、重点部位等情况,做好通信、应急物资等的准备,具备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制定培训、演练和考核等管理制度。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还应制定值班备勤、设备维护和预防性检查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管理档案,掌握本企业和所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企业的重点部位、重要设备等的详细资料、各项应急预案、专业救援程序和处置要求。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掌握本企业各类应急预案,熟悉突发事件专业救援程序,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三十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当配备专门的值班人员和通信设备,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当建立快速通信联络机制,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及时性。
  第三十一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制定专业领域内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按照岗位、人员分工明确各项专业处置工作程序。同时,根据本企业实际,针对各重点部位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分别制定应急处置流程,详细规定所需的救援人员、装备和操作步骤等。
  第三十二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每周重点培训科目、范围、目标、时间、参加人员等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培训工作计划,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队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每名救援队员接受的培训时间每月不低于4小时,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