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应急救援协议签订工作。
(四)根据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管生产或技术的负责人应当作为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的重要成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术指导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人员所需专业和知识结构等方面的指导或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的专业性能、数量和种类等方面的指导或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方案、演练计划和应急救援操作程序等方面的指导或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制定应急救援现场专业救援方案和防护措施等技术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
(一)参与本企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1.营救受害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初期紧急救护。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配合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2.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矿山专职救援队要配合开展送风、抽水、井下灭火等专业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要开展抢修设备、封堵泄漏点和危险化学品泄漏物回收、清洗、吹扫等工作,配合开展工艺紧急处理、运输车辆转移等。
3.为救援决策工作提供专业技术资料和建议。
4.根据救援工作需要,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二)开展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性检查,参与隐患排查工作,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参与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三)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培训,具备本行业领域内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能力。
(四)加强队伍管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人员、通讯、物资和设备等应急准备工作,具备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依照本规定有关规定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掌握相关企业应急预案,协助其开展预防性检查、制定落实专门的应急救援措施和开展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六)积极参与社会救援。
第二十七条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