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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演练,保证应急救援协议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当以井下开采、尾矿库等重点岗位作业人员为主,队员人数不应低于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30%,并保证作业时间兼职救援队员总数不低于全部作业人员总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为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满足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的氧气呼吸器、自动苏生器、灭火器具、气体检测仪等救援装备。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具备满足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员学习培训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本市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指导下列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一)从业人员700人以上且年产量3.5万吨(固、液态危险化学品)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辖多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总公司、集团;
  (二)液态危险化学品总储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或辖多家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的总公司、集团;
  (三)其他需要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
  防火设计规范》等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基础上,增加有毒有害气体防护(以下简称气防)、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装备、设施和物资储备,开展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具备满足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处置需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所属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救援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救援人员数量不低于28人(包括队长、副队长、灭火队员、气防队员、技术员、值班员等),其中,灭火队员不应低于18人,气防队员不应低于2人。
  (二)至少配备三辆以泡沫灭火剂为主的消防车辆和1辆指挥车。每辆消防车辆至少配备2套空气呼吸器和小型灭火器具,每两辆泡沫消防车应配备1门移动泡沫炮,每3辆消防战斗车至少配备1套断电钳、扩张器、无齿锯等破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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