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0〕101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0年7月19日市安全监管局第2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正式施行,请将本规定转发辖区内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并监督和指导企业遵照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防范和应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本市相关法规或本规定的要求建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配备满足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设备、物资,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