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户外广告景观灯光设施每日开启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四)国家法定节日需要提前开启和延迟关闭,或者各类重大活动以及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开启和关闭景观灯光设施的,按照领导小组通知的时间执行。
五、运作方式
(一)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景观灯光设施设置、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由管理或者运营单位负责。
(二)行政、企事业单位楼体(含所属居民楼)和宾馆、酒楼、饭店以及其他大型营业场所的亮化设置、建设、运行、维护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户外广告和临街门店招牌由业主自行负责。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景观灯光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
(四)推行亮化工程与商业广告相结合,解决资金、技术等问题,保障亮化工程长效运行。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市城区景观灯光亮化工作,有利于优化城区人居和投资环境,有利于丰富广大市民精神文化生活,对进一步提高城市形象和品味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亮化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迅速行动,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为加强对市城区景观灯光亮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荆州市城区景观灯光亮化工程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区景观灯光设施专业规划,对全市亮化工程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对各单位亮化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二)精心组织,紧密配合。各区及其所属街办、社区要积极参与景观灯光亮化工程,督办辖区主次干道两侧的产权单位做好亮化工程的实施工作。电力部门要定期巡查和维修电力设施,及时排除电力故障,并在供电设施建设和夜景照明用电费用上给予扶持和优惠。
(三)加强管理,做好维护。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亮化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保障安全运行和使用,对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及时清洗、修复、更新。
(四)强化检查,严格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亮化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对工作落实好的单位要给予表扬,对工作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荆州市城区景观灯光亮化工程领导小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