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城区景观灯光亮化工作的意见
(荆政办发〔2009〕85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美化城市夜间景观,提高城市品位,打造良好宜居生活环境,现就做好市城区景观灯光亮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块负责、逐步实施”的原则,加快市城区主要道路和繁华商业区、广场、桥梁、标志性建筑、高层建筑、沿河沿湖建筑物、户外广告的灯饰亮化建设步伐,着力打造具有荆州文化特色、凸显现代文明气息的灯饰化新景观、新亮点,创造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促进荆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一)城市桥梁、车站、港口、码头、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二)市城区主要道路和繁华商业街区两侧的建筑物,城市标志性建筑物,高层建筑物和临街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物,城市湖泊及沿岸地带。
(三)长江大桥两侧视线内建筑物。
(四)户外广告设施及城市主要道路和繁华商业街区两侧临街商业网点的门店招牌。
三、亮化要求
(一)节能环保。提倡使用LED等新型节能光源灯光设施形式进行设计、安装,提高灯光夜景的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达到经济、环保的效果。
(二)安全实用。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设计方案的要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并采取相应防火、防风、防雷击、防漏电等安全措施。设置景观灯光设施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
(三)规范管理。各沿街建筑物灯饰必须依照市城区景观灯光总体规划进行设计、施工,责任单位要将设计图纸上报市城区景观灯光亮化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方可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景观灯光亮化要实行“三同步”,即景观亮化与楼宇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四、亮灯时间
(一)5月1日至9月30日每日20:00开启,22点关闭。
(二)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每日19:00开启,21:00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