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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90号)


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结合市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保障职能履行前提下,经批准利用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形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的范围包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门面(含房产部门经租房门面)、闲置房产、办公楼、土地、仪器设备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实行统一管理,由市财政局对其拟出租资产,按照市场运作模式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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