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估范围及对象
评估的范围为:江陵县、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监利县、洪湖市等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的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的公共服务行业。(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已于2009年与市城区同城同创通过评估)。
我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时间安排:2010年完成对洪湖市、松滋市、石首市的评估;2011年完成对监利县、公安县、江陵县的评估。
三、评估内容及标准
评估内容主要是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具体见《荆州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评分依据》(附后)。
评估总分值260分,其中综合管理部门为60分,党政机关为60分,学校为70分,新闻媒体为40分,公共服务行业为30分。综合管理应不低于45分,各重点领域(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服务行业)得分均应不低于该项总分的70%。评估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先进标准为总分的90%以上,达标标准为总分的70%以上,得分低于总分的70%为不达标。
四、评估工作程序
(一)自查自评。
1.动员部署。各县市要统一部署,成立评估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认真学习、掌握国家和省、市关于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评估检查的有关要求,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制定自评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
2.上报方案。各县市要按照评估时间安排于当年5月1日前,向市语委报送评估实施方案。
3.建章立制。各行业、各部门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的制度。
4.自评整改。各地对照《荆州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评分依据》,进行自评,找差距,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城市语言文字管理水平和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
5.县级评估。各县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专班对各领域进行全面检查评估。
6.提交评估认定申请及自评报告。
(1)评估申请须经县市政府批准,以语委文件形式上报市语委。
(2)自评报告包括本县市语言文字工作基本情况介绍、主要成绩与工作特色、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等。
(3)提交自评实测表和评估档案资料目录。
(二)评估认定。市语委对照评估标准审核受评县市的自评报告和评估申请,在确认该县市具备接受评估认定的条件后,将确定市级认定评估时间及日程安排,并提前通知该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