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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企业注册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企业注册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
(晋政办发[2010]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实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是省委、省人民政府为促进转型发展、振兴煤炭产业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为加快推进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对企业法人制度的认识,督促和指导煤矿企业尽快完善落实兼并整合协议,及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各行政审批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帮助企业完善登记材料,依法高效做好注册登记。
  二、实施兼并重组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凭新换发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申请工商登记;也可凭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依法申请工商登记。
  兼并重组整合后的煤矿企业换发《采矿许可证》后,煤矿企业名称一般不予变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工商部门依据企业申请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以用于办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
  三、工商部门在办理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合并、分立登记时,以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批复公示的整合方案为有效公告,在办理整合后煤矿企业登记时,一并办理原相关煤矿企业登记。
  四、对在兼并重组整合中,兼并主体企业仅受让被收购方采矿权和实物资产,约定债权债务由被收购企业负责清理的,整合煤矿登记前须先办理被收购企业的清算注销或经营范围等相关登记事项的变更。
  五、对兼并重组煤矿企业住所登记,可凭其保留煤矿原有住所使用证明办理,登记后由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年检前,完善相关手续。
  六、对2006年资源整合中批准为整合保留,仅核准了企业名称,尚未申办登记,这次又被列入兼并重组的煤矿,凭前后衔接联系、真实有效的协议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七、对兼并重组整合中地方国有煤矿的国有资产处置,以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批准的整合方案为依据,由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资产(权益)评估值进行确认并批准的转让协议,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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