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精神,保持规范性文件清理与法律、法规、规章清理的有效衔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现就我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的范围和任务
(一)清理范围。1994年荆州建市以来,市、县两级政府(含荆州开发区,下同)及其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任务。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通过清理,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问题。
对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从制度和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问题,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遵守清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时间要求
(一) 基本原则。
1.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与法律、法规、规章清理保持有效衔接 ,以保证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各级政府在清理工作中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通报清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