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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
(浙卫办医〔2010〕22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更新《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等相关文本资料,结合年度校验工作,及时做好医疗机构口腔科诊疗科目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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