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浙卫办〔2010〕1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卫生部第75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08〕25号)、《
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医发〔2006〕42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行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是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的重要职责,是各单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为公众健康服务的具体体现。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单位务必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提高认识,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扎实做好《管理办法》施行的各项工作,确保《管理办法》顺利实施。
二、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建设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要尽快明确和指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必须配置相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落实所需经费,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
三、做好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编制工作
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是实施《管理办法》的前提。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要集中精力,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参照卫办发〔2008〕25号确定的相关信息公开目录,结合已推行的事务公开工作,在同级卫生部门指导下,抓紧做好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编制工作。编制工作要依据保密法及相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核把关,避免泄密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