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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专业专家在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专家工作组的指导下,在试点工作一段时间后对不同医院同一病种的临床路径文本进行论证,形成相对统一、符合我省的病种临床路径文本。
  第十一条 临床路径表单包括医师版、护理版、患者版。
  (一)医师版临床路径表是以诊疗阶段为横轴、诊疗项目为纵轴的表单,内容包括医师每日需完成的诊疗任务;
  (二)护理版临床路径表要求与医师版临床路径表有机配合,列出与诊疗过程相关的护理及宣教内容;
  (三)患者版临床路径表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患者诊疗过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明确临床路径管理重点环节的管理要求。
  (一)要求设定明确的纳入标准、排除标准、完成标准及退出标准;
  (二)临床路径管理的关键环节及阶段必须有重要项目的评估及核查;
  (三)具体评估项目应该包括必须项和非必须项;
  (四)诊疗项目包括医嘱类和非医嘱类,具体项目需制订明确的组套和模块;
  (五)临床路径管理应逐步与电子病历系统(包括:HIS、PACS、LIS等系统)相整合;
  (六)医生版和护理版需有机整合,互动进行;
  (七)须引入关键临床环节的临床判断和质量控制;
  (八)具备临床统计系统,可对住院时间、医疗费用、入组率、退出率、各种变异等进行统计;
  (九)临床路径管理要求引入权限制度;
  (十)关键操作要求保存操作记录;
  (十一)临床路径管理各阶段的时间限定有一定的弹性。

第四部分 实施条件

  第十三条 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医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积极性高,具有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二)具备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所需的诊疗项目及基本条件;
  (三)医院管理水平较高,临床科室有较好的专业基础;
  (四)关键环节具有质控保障;
  (五)具备紧急情况处置和紧急情况警告值管理评估能力;
  (六)有电子病历的医院有使用电子化临床路径管理的能力,并逐步建立完善后台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专业科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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