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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制订本医院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实施的规划、方案和相关制度;
  (二)协调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病种;
  (四)组织临床路径管理相关的培训工作;
  (五)审核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
  第七条 医院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指导评价小组应由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医务管理、护理管理等主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指导评价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二)制订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
  (三)对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
  (四)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第八条 医院临床科室的实施小组由科室主任任组长,医疗、护理、临床药学和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实施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
  (二)负责选择科室拟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
  (三)结合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情况,提出临床路径文本的修订建议;
  (四)参与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与分析,并根据试点工作实施的实际情况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第九条 医院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实施小组设立个案管理员,由临床科室具有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担任。个案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实施小组与领导小组、指导评价小组的日常联络;
  (二)指导每日临床路径管理诊疗项目的实施。指导经治医师分析、处理患者变异,加强与患者的沟通;
  (三)根据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定期汇总、分析本科室医护人员对临床路径文本修订的建议,并向实施小组报告。

第三部分 文本及关键环节管理

  第十条 临床路径文本需遵循循证医学原则。
  (一)诊断标准、治疗方案的选择以相关指南、高级别证据为参考依据;
  (二)在卫生部公布各试点专业病种范围内选择适合本单位的病种开展试点工作,以卫生部临床路径文本为基本框架,三级医院的文本内容由本院相关学科专家论证,二级医院的文本内容须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或委托市医学会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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