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内容
(一)统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纳入实施范围内未设置住院床位或住院床位数在30张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住院床位数在30张及以上的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为补充,原则上不得使用其他药物。30张及以上住院床位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病人的用药,应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确因临床需要,可按有关规定适度使用其他治疗必需药物。
(二)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对基层医疗机构现有库存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按省集中采购价格销售;其余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集中采购价;因特殊情况准许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也必须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统一网上集中采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应统一通过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其他允许使用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中标结果已根据《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规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网站统一公布。
(四)统一集中配送。基层医疗机构应按照《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实施方案》和《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规定,统一选择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的中标配送商(含其配送合作伙伴)配送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
(五)统一组织结算。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县(市、区)要建立药品货款结算制度,明确统一组织结算付款流程、付款方式和合同签订办法,并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结算。在出现药品货款结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时,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核实并安排周转资金予以垫付,以保证药物的供应。
(六)统一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将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其他药物。
三、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