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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公场所、政府网站上公布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事指南、申请表格及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等。

第三章 受理和许可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条 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复印件及原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初审的,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自接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三条 未取得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公路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报优评奖。
  第十四条 取得许可后项目、项目法人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许可证由济南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制定格式,并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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