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公场所、政府网站上公布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事指南、申请表格及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等。
第三章 受理和许可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条 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复印件及原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初审的,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自接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三条 未取得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公路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报优评奖。
第十四条 取得许可后项目、项目法人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许可证由济南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制定格式,并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