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职责明确施工许可审批部门。
第二章 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申请
第四条 由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许可的公路建设项目,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之前,通过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初审的公路建设项目,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之前,向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通过后,再行报送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第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济南市公路网规划,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农村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当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贷款项目应出具贷款手续;财政拨款项目应出具财政部门的支持文件。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或国土部门已出具无新增占地证明材料),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六条 项目法人申请公路工程施工许可时,应当向依法实施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格式见附件,略);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五)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六)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如果有)、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七)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八)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项目法人需提供《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原件三份,并附电子版;其他材料复印件两份,并提供原件以备审查。
第七条 对于工程量较小、较分散的农村公路乡道、村道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可适当简化,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办理,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视情况进行一揽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