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交规划〔2010〕18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和《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等法规、规章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济南市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管理,进一步完善施工许可实施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和《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安装工程。
第三条 除应由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实施许可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和相应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外,我市其他国道、省道、县道及其所属桥梁、隧道以及农村公路所属的大、中桥项目的施工许可由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如有需要,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项目施工许可初审意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乡道、村道及小型以下桥梁的施工许可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并报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