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工程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一是明确实施主体。为确保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2010年县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由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担任、大中型桥梁建设项目法人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处担任、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项目法人由各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所担任,乡镇政府不再担任通村公路项目法人。二是规范设计审批。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要认真履行报批程序,县乡公路和大中型桥梁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县乡公路和大中型桥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通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县(区)交通运输局审批,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准进行施工招投标。三是规范项目招投标。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项目法人依法组织,施工评标采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确定的有限低价评标法,养护工程招标按有关规定执行。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无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得参与施工招投标、无公路养护资质的企业不得参与养护工程招投标。市交通运输和农村公路部门要做好招投标现场监督指导和招标备案工作,市县两级监察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做好监督,对于干扰正常工作、暗箱操作、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四是规范项目监管。市交通运输和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要继续实行领导分包县(区)责任制和工程建设巡查制度,市、县交通质监部门要确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面达到100%。要继续推行项目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群众的举报认真查实,对工期滞后、质量低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公开曝光并列入黑名单,确保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合格率100%、优良率85%以上、主要检测指标合格率95%以上。
(三)健全养护机制,努力实现养护常态化。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体责任,真正建立“责任以县级政府为主体、资金以公共财政为主体、养护以市场机制为主体、监管以交通公路部门为主体”的农村公路管养体制。一要落实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县、乡、村道要选配日常养护人员,逐路段落实管养责任,明确管养范围、任务和职责。各县(区)要在抓好县乡道养护全面化、常态化的同时,落实乡镇政府的养护责任,尽快推进乡镇养护站建设,以乡镇养护站为依托,加强乡道、村道的日常管养工作,确保年内落实所有的县乡道和一部分重要村道的经常性管护,提高农村公路管养覆盖面。二要加强养护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各县(区)财政要按照市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足额列支养护资金,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将作为考核县(区)管理养护工作的一个重要依据。市交通运输和农村公路部门要积极争取省补养护资金,并根据全市农村公路路况、里程和资金等,科学安排养护计划。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审计、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三要健全道路养护长效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以路况信息收集、评定、考核、验收、奖惩为主要内容的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实现养护管理常态化、规范化。要继续深入开展农村公路“好路杯”竞赛、文明创建和综合治理等活动,提升我市农村公路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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